闪电律解|顶楼老夫妇俩月用水1023吨 高额水费谁承担?律师:自来水公司负举证责任
2024年10月21日 | kaiyun平台官网登录
近日,家住江苏省丹阳市某小区的张先生反映,他家平时每两个月的用水量在十余吨左右。可谁知2023年11月、12月两个月用水量高达1023吨,自来水公司也没有查到漏水点,问题到今天都没有解决。张先生说他要是不交这笔水费,自来水公司随时就可能断水。
一般来说,用水量超高存在三种可能性,一种是水表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一种是管道漏水,还有一种是用户偷水。
本案中,如果在已经确认不存在管道漏水的情况下,建议张先生与自来水公司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水表进行检验确定,看水表是不是真的存在测量用水量不准确并且偏快的问题。如若鉴定结果能够证明水表确实存在以上问题,则不能要求张先生按照水表计量数缴纳水费。那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张先生应当缴纳的水费呢?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首先,需要看双方签订的供水合同对于因计量器具的问题导致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怎么样处理有无书面约定,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张先生2023年11月、12月份用水量;其次,如果供水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准确的通过张先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来确定这两个月的用水量。
假如鉴定水表不有一定的问题,又因自来水公司已排查过管道无漏水迹象,在此背景下,若自来水公司认为用户有偷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故应当由自来水公司负举证责任,倘若自来水公司无法举证证实用户存在偷水的事实,则可推定用户无责任,水表显示超出张先生正常用水量范围之外的用水量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此外,根据《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自来水公司有正常供水的义务,不能随便对张先生一家进行停水,否则,张先生能够最终靠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
生活用水是每个人、每家每户、每个企业或单位不可或缺的生活生产必用品。供水企业在发现用户用水异常时,应当及时、有效、积极地排查问题、处理问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作为用水居民亦应当积极努力配合供水企业的工作,协助问题的解决,共创和谐、美好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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