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6,266.48万元,负债总金额1,234.90万元,净资产为5,031.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9.71%。2023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10,720.57万元,纯利润是0.37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387.88万元,负债总金额为1,391.25万元,净资产为4,996.6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1.78%。2024年1-9月份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 1,363.07万元,纯利润是-34.9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金源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00%股权,邓海雄持有金源昌集团有限公司98%股权,邓海生持有金源昌集团有限公司2%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广东瑞坤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工业区潮汕路与金兴路交界西南角1C3-1号2楼201之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5.59万元,负债总金额为48.70万元,净资产为26.8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4.43%。2023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0万元,纯利润是-3.11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80.15万元,负债总金额为157.50万元,净资产为22.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7.43%。2024年1-9月份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 361.80万元,纯利润是-4.2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邓海雄的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陈小红持有100%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潮韵(汕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以上关联方为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其经营情况较为稳定,根据其财务、资信状况及公司与其历年来的商业往来情况,以上关联方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具备履约能力。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本次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最重要的包含: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房屋租赁及利息收入。
(1)采购、销售商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均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成本、运费以及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2)接受、提供服务:参照市场行情报价协商定价。若发生的关联交易项目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同时也没有市场行情报价的,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
(3)房屋租赁:参照市场行情报价协商定价。若发生的关联交易项目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同时也没有市场行情报价的,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
(4)利息收入:依据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China Enterprise B.V.,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率确定利息收入。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就采购和销售商品、房屋租赁、接受和提供劳务、利息收入等关联交易事项签订相应类型的协议。
根据市场详细情况确定销售价格或参照同区域的市场行情报价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确定交易价格。
1、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组成部分,既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扩大市场,获取更好效益,对公司发展有着较为积极的影响。
2、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具体情况确定销售价格或参照同区域的市场价格和交易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认为:本次公司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实属公司为正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或交易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制药”)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事项和公司为能特公司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累计为390,216.17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95.41%,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之参股公司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制药”)为降低融资成本、减轻还款压力及补充流动资金,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 32,100 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30,100万元用于置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授信期限八年;2,000万元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浦发银行批准的为准),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公司”)及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40%、60%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与授信银行洽谈、签订与上述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能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能特公司与授信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公司和能特公司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一年。
6、经营范围:非国家禁止类、限制类新型医药中间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的生产、加工、销售;非国家禁止无污染的其它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4年9月30日,能特公司资产总额为411,931.92万元,负债总额为169,145.68万元,净资产为242,786.24万元。2024年1-9月份主营业务收入为83,157.49万元,利润总额为11,431.18万元,净利润为11,289.20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审计)。
6、经营范围:药品及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和技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持有天科制药40%股权;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在天科制药担任副董事长
1、担保额度:天科制药申请不超过32,1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能特公司及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40%、6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方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天科制药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参股公司天科制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助力参股公司经营,对公司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天科制药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天科制药(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11,376.17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子企业来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67,376.17万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为44,000.00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100.59%。
本次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天科制药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事项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项经股东大会生效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累计为390,216.17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95.41%。
参股公司天科制药向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 32,1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30,100万元用于置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授信期限八年;2,000万元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浦发银行批准的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子公司能特公司与股东天津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40%、60%为参股公司天科制药的前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此次担保是为了降低参股公司的融资成本及补充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后,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降低公司之参股公司天科制药的融资成本及补充其资金需求,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支持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参股公司天科制药预计可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须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制药”)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事项和公司为能特公司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累计为390,216.17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95.41%,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在 2023年度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根据能特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能特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中信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由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能特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及担保条件等最终以建设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由城发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与上述银行洽谈、签订与上述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能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能特公司与上述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公司和能特公司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一年。
6、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城乡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土地整理开发;公路、铁路、机场投资建设运营;森林、河湖、湿地等环境修复与保护投资运营;保障性住房、结构性房地产投资开发;文化旅游创意、酒店投资运营,户外广告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全牌照金融投资运营;勘测、规划设计、评估、咨询、登记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以上范围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从事证券类产品和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融资担保、不得向投资人承诺保底和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其他投资融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城发集团100%的股权
6、经营范围:非国家禁止类、限制类新型医药中间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的生产、加工、销售;非国家禁止无污染的其它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交易是关联方城发集团因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为上市公司节约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城发集团为能特公司向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城发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其对公司的支持,能够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公司为城发集团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能特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能特公司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城发集团(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
3、子公司能特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借款20,000万元,城发集团提供担保;
4、子公司能特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申请借款15,000万元,城发集团提供担保;
5、子公司能特公司向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借款29,700万元,城发集团提供担保,本公司向城发集团提供反担保;
6、子公司湖北塑米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9,995.40万元,城发集团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11,376.17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67,376.17万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为44,000.00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100.59%。
本次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天科制药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事项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项经股东大会生效后,本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累计为390,216.17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08,975.64万元的95.41%。
公司董事会同意能特公司分别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向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中信银行、建设银行批准的为准),由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城发集团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城发集团的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认为此次反担保,是为了满足能特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后,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分别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向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城发集团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城发集团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支持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能特公司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须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中兴财光华在执行完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已连续1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现拟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执业资质: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12月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
业务规模:2023年度立信经审计的业务收入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出具上市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客户67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8.32亿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7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梁谦海,权益合伙人,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如下:
邵泽文,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如下:
李洪勇,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立信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拟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14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5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比2023年度下降未超过20%。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所处行业的市场行情与立信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并代表公司签署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度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完成2023年度审计工作,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在执行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已连续1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邀标选聘的方式开展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经评选小组评选,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要;公司聘任其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理由充分、恰当,选聘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所处行业的市场行情与立信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并代表公司签署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
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2、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10月28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第1项、第4项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其中第1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上述第2项、第3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另,上述提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信函或传线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恕不接受电线)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4、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本通知附件一。
联系传线、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即受托人)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画“√”为准。如果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