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弥勒“11·18”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04月22日 | 城市水务
2024年11月18日9时31分许,红河州弥勒市境内G326国道K1196+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
事故发生后,红河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永彬接报后立即带领副局长朱正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公安等部门人员开展人员救治、事故处理、原因调查、舆情引导、疏导稳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黄碧忠和弥勒市委书记李健、市长潘金军报告事故情况。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黄碧忠率常务副局长杨劲松及交警支队人员及时赶往弥勒市指挥事故处置。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副总队长黎晓波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当日,弥勒市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先期调查和处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11月2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等单位和弥勒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州人民政府弥勒市“11·18”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州纪委州监委、州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监控视频、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的单位情况,查明了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体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弥勒市“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杨家福驾驶的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且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王映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1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20年6月16日至2070年6月15日,地址:红河州开远市开远大道858号附3号左侧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PKNCN77,法定代表人:王云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持有开远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12日。
1.2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王云楷,男,28岁,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开远市大庄乡宜民社区四区,系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公司安全管理情况:企业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王云楷,副总经理李尧,工作人员李颖、罗琦组成,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在处理安全问题时有最高决定权。副总经理、安全管理科科长负责安全制度的订立、修改,安全计划、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监督,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学习教育,及时把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并做好记录。公司成立有安全管理科,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公司安全例会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一次。
调查组认定,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对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1杨家福:男,54岁,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招北村,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4月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7年4月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2王映凯:男,33岁,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石岩脚村,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3日,审验有效期至2032年6月13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发证机关: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3.1云GJF056号车:“奇瑞牌/SQR6451T217”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4人,车辆所有人:杨家福,登记住所: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招北村,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
3.2云G95782号车:“东风牌/DFH3310A25”重型自卸货车(空车),车辆所有人: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红河州开远市开远大道858号附3号左侧门面,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
经调取沿线分起,杨家福驾驶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汝德、薛琼芬、杨家琼途经多个路口,于8时17分在弥勒第一医院西区医院短暂停留,9时12分通过冉翁路与熙和路路口,后途经多个路段,沿G326国道由弥勒市区驶往新哨镇方向(由北向南)。9时31分许,行驶至G326国道K1196+4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且超速行驶,左前车头部位与由南向北对向驶来王映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车头部位碰撞,后两车又与道路两侧防护栏相撞,造成杨家福、杨汝德、薛琼芬三人死亡,杨家琼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弥勒市境内G326国道K1196+400米处,呈南北走向,南至弥勒市新哨镇方向,北至弥勒市市区方向,路面系干燥沥青路面,道路由白色单虚线划分为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均宽3.80米,路面东侧的路肩宽1.30米,路肩东侧的钢质波形防护栏高0.75米,路面西侧的路肩宽1.20米,路肩西侧的钢质波形防护栏高0.75米,道路东侧外系低于的农田,道路西侧外系苗圃。国道G326线km,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的提示牌、K1197+450M处道路东侧有“进入村寨、谨慎驾驶”提示牌、K1197+220M处道路东侧有“限速40”的标志牌、K1196+428.40M处道路东侧有“解除限速40”的标志牌。国道G326线M处道路西侧有“全段限速60”的标志牌、K1196+382.60M处道路西侧有“进入村寨、谨慎驾驶”提示牌。
1.路面痕迹: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与路面形成的制动印长20.60米,右后轮与路面形成的制动印长24.20米。东侧路面(云G95782号车行驶方向车道内)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路面形成的挫划印长1.70米。
2.车体痕迹: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位严重变形损坏,保险杆、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双侧前轮、左侧保险杆部位变形损坏,前桥后移1米左右。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
11月18日9时33分,弥勒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马学刚电线线葡萄山庄东风矿泉水厂路段,我看到一辆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有3人受伤,有人被困,请你们处理。”弥勒市公安局接报警后,立即指令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处置,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并及时报告州委、州政府。接报事故后,州委、州政府格外的重视,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黄碧忠率常务副局长杨劲松及交警支队人员及时赶往弥勒市指挥事故处置。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副总队长黎晓波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9时51分,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与先期到达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共同开展急救。10时许,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永彬,副局长朱正陆及交警大队民警相继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公安等部门人员开展人员救治、事故处理、原因调查、舆情引导、疏导稳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10时53分,事故现场处置勘查完毕,道路回到正常状态通行。
120急救人员按照110接警中心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治,经现场确认3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送殡仪馆、伤者送医院治疗。11月21日,死者家属对尸体检验报告无异议,11月29日,家属在殡仪馆办理了火化手续并已将尸体火化安葬,12月19日,家属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事故发生后,州、市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格外的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指挥调度州、市两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积极稳妥、有力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死者杨家福、杨汝德、薛琼芬3人尸体已火化安葬,伤者杨家琼已出院,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稳定,未发现舆论炒作的情况。
1.杨家福驾驶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标志、违法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王映凯驾驶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多发、村寨、谨慎驾驶路段,忽视警告标志、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2024〕毒化鉴字第518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映凯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2024〕毒化鉴字第5189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杨家福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4262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杨家福驾驶的云GJF056号小型普通货车:①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转向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制动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④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1736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云GJF056号车发生碰撞时的车速约为88km/h。
2.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 4263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映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①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转向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制动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④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4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737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云G95782号车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
3.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762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杨汝德符合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界的力的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763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杨家福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界的力的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3.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764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薛琼芬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界的力的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1.驾驶人杨家福,未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规定,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够,忽视安全、缺乏安全驾驶意识。
2.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事发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辖区交通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透,对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勤务安排不科学、不精准,缺乏针对性,对普通国省道、重点路段巡逻管控不到位。
3.弥勒市公安局,作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弥勒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统筹协调不深不细,对弥勒市交通警察大队工作指导督促不够。
未严格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15号)和《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五级组织”抓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红办通〔2024〕60号)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责任压实不到位,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督促指导、跟踪问效不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
未严格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1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逐步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1号)和《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五级组织”抓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红办通〔2024〕60号)的要求,对全镇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组织落实、跟踪问效不到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重过程、轻实效,对驾驶人遵规守法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单一、效果不明显。
杨家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标志、违法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3人死亡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1.朱正陆,男,党员,弥勒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市交警大队工作,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全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不够,建议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尹加顺,男,党员,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根据《关于陶先胜等十三位工作岗位分配、调整及明确职责的通知》(弥公政〔2024〕17号)明确由其主持市交警大队工作。在其主持工作期间,组织领导、统筹推动、督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够,建议由市公安局党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李自生,男,党员,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直管新哨中队,未能针对真实的情况适时调整安排动态勤务,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党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诫勉谈话。
1.弥勒市人民政府,鉴于该事故发生在弥勒市辖区,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建议责成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弥勒市公安局,鉴于弥勒市2023年3月、2024年11月分别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持续推动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责成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弥勒市虹溪镇政府,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杨家福负有属地教育和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市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5.王映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事故多发、村寨、谨慎驾驶路段时,忽视警告标志,降低行驶速度,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虽然空载、没有超速行为,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培训。
6.开远市鼎辉经贸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现:公司虽然在安全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存在对部分所属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对少数驾驶人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滞后的问题,建议由开远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
7.调查中还发现,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2024年4月21日和8月21日两份《道路运输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报告》由陆良县张林汽车修理厂出具,但该车实际并未到修理厂进行过维护,该汽车修理厂涉嫌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曲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11·18”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弥勒市人民政府属地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主责、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基层基础仍然薄弱。
道路交通事故易发时段、易发路段、易发人群分析研究不透彻,该起事故发生时段为车流高峰期,由于交警执法执勤勤务安排不够科学合理,没有能够将警力合理的安排到位,导致事发当天没有警力到事发路段执勤执法,作安全提醒,造成工作被动。
国省道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不足,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和劝导不足,部分乡镇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重视不足,导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薄弱,交通宣传基础工作不实,针对性不强,提醒不到位。
此事发地点位于G326国道K1196+400M处弥勒市境内,为长直线路段,驾驶员杨家福在行车过程中,具有超速、占道、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暴露出驾驶人杨家福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行车安全,轻视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确保安全驾驶。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汲取“11·18”事故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事故发生暴露出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35号)和《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五级组织”抓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红办通〔2024〕60号)要求,建立完整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领导机构,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从细从实抓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推动全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做好道路安全和事故多发点隐患排查,严厉查处重点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逐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牵头组织对隐患道路路段进行治理,最大限度改善道路安全行车条件。应急部门要主动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农业农村部门要逐步加大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拖拉机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依法对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标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行为进行查处。
针对重点路段,要紧盯高速公路、国省道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等路段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重点,全面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路段要采取“应急三堵”措施,对已发生过事故路段,要加强对生命防护工程的排查治理,确保已建设项目县乡道路和农村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按设计的基本要求整治到位。针对重点企业,要全面排查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客货危运输等企业,实行常态化巡查和户籍化管理。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要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网一面一摩”等车辆,突出清晨、午后和夜间等重点时段,大力整治“三超一疲劳”、农村“两违”、酒驾醉驾、涉牌涉证、“一盔一带”等10类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国、省道超速行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精准研判,将警力向违法行为多发的早、中、晚时段、车流量集中、穿村过镇等重点路段和农村地区倾斜,并持续派出州、县执法小分队下沉一线,强化周末勤务,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场和客货运车辆的管理。各县市要深入推动“两站两员”实体化运行,推动乡镇交通安全员、劝导员、网格员等力量融合发展。要严格落实“2+3”挂包支援工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派出执法小分队,在事故多发路段、车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临时执勤点,落实动态勤务,分片包干开展交通疏导、违法劝导、交通管制等工作,全力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级宣传、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农业农村、教育体育、司法、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普法宣传、校园安全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客车、货车、校车、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驾驶人和学生、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教育。要围绕“人、车、路、企、管、宣”等环节,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电视、大喇叭、宣传栏等手段,创新运用农村电商、网络、微信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提示。要加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推动交通安全、守法意识深入人心。
主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承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